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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19  

一、专利资助的依据: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 、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
1、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3、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5、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三、补助范围和标准:
在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4、PCT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6个月内,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6,000元。


本信息来源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