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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1-18

一、专利资助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中关于积极实施专利战略的要求,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制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 、申报条件:
1、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并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东莞连续两年居住证明的个人。
3、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4、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东莞籍学生。
5、持有东莞市人才特聘证的工作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任意条件之一

三、补助范围和标准:
1、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具备专利三性)每件补助15000元。
2、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5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3、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2个地区。
4、同一补助对象一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专利不能重复申请市财政有关专利申请资助。

本信息来源于:东莞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