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09-01-01
一、专利资助的依据:
为规范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设立专利扶持资金。
二 、申报条件:
本市地址申请专利,且申请专利的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资助已获得国(境)外授权且能为本市带来经济效益的专利。
申请资助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提出,并按照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三、补助范围和标准:
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三万元的资助,每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不超过五千元的资助;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每项专利资助二千元。
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国(境)外专利授权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得超过四项;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国家或者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得超过二项。
首次申请专利且当年度申请专利超过五十项的,一次性再资助二万元。
本信息来源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