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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0-07-07

一、专利资助的依据: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地促进区知识产权工作,对《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荔知[2007]5号)进行了修订。

二 、申报条件:
1、在荔湾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已经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无知识产权纠纷;
3、申报单位是专利项目的产权拥有者或合法实施者,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产业化能力;
4、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额度: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5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5万元。如果实施单位是专利项目的被许可方或受让方的,必须提供专利技术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

三、补助范围和标准:
1、专利申请补助必须是已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或PCT国际专利,并且专利申请地址在荔湾辖区之内。
国外发明专利或PCT国际专利:3000元/件。
2、申请专利授权补助必须是已获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或PCT国际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或PCT国际专利:3000元/件。
在市级以上评比活动中获奖的专利项目可申请双倍授权补助

本信息于源于:荔湾区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