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被作为商标注册在了马桶和水龙头商品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集团)为此将核准注册该商标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法院,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2000年6月2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海城和成水暖经营部(以下简称和成水暖部)提出“伊利YiLi”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水龙头、卫生器械等商品上。伊利集团就该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未获支持,商标局裁定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伊利集团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称:“伊利”为其商标及字号,经其独创和长期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且在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尽管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同,但和成水暖部此举涉嫌复制模仿其驰名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同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马桶等设备上,淡化贬损原告“伊利”商标的价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应予撤销。
和成水暖部答辩称:自己的产品畅销国内外,具有良好声誉和品质。“伊利”本身不具有独创性,其本身的创意来自于美国“伊利运河”,且已有众多企业以“伊利”作为商标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两商标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伊利”为驰名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但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不同行业,加之美国确有“伊利运河”存在,“伊利”并未与原告建立起唯一的对应关系,两商标并存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产源发生误认。伊利集团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在水龙头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伊利”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对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伊利集团不服,向法院起诉称,“伊利”作为其商标及商号在中国使用多年,已为驰名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应予跨类保护;“伊利运河”在中国鲜为人知,故“伊利”和原告可以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