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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侵权案
来源:中青网   作者:   浏览次数:428    发表时间:09-07-27-14:09  
关键字:补正 公证书 著作权 侵权 
 

【案情简介】
    2000年4月3日,北京书生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国际域名“www.21dmedia.com”。2001年6月15日,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书生公司)依法成立,其印制的《书生数字图书馆》简介载明其网站为“www.2ldmedia.com、www.shusheng.net”。
  2004年4月12日,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第0906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就2004年3月31日公证员操作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的事项进行记载。2004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关于补正“(2004)京二证字第09065号公证书”的说明》(简称为《补正说明》),称因公证人员制作公证书时,打字、排版及编页疏忽,致使上述公证书出现漏字以及对实时打印页的打印过程表述不当,故将“www.2lmedia.com”更正为“www.2ldmedia.com”,并对实时打印页的打印步骤进行了更正。
  2004年10月28日,书生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其撤销第 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维持了第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2005年 2月17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
2004年6月24日,郑成思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书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案件裁判】
    北京一中院认为:郑成思作为涉案图书的署名作者或主编,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该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09065号公证书系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公证书虽然存在瑕疵,但该瑕疵系公证员在制作公证书时打字排版失误所造成,公证机关已出具《补正说明》对第09065号公证书所涉域名及实时打印页的打印步骤进行了说明及更正。由查明事实可知。《补正说明》更正后的域名与第 09065号公证书实时打印第一页左上方载明的域名相同,均为www.21dmedia.com域名。这一事实足以说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补正说明》完全出于对公证保全证据的负责,其将该公证书所表述的错漏字母“d”的域名及对公证书实时打印页的打印步骤所作的调整并未影响该公证书的实质内容及其真实性,故该《补正说明》与公证书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书生公司就该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向北京市司法局提起的行政复议,依法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对该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相关内容,表明公众键入 www.2ldmedia.com域名即进入书生之家网站!下载并安装书生阅读器后,输入“guest”用户名和密码,以作者郑成思名字检索到涉案图书,并可以浏览或以拷屏方式下载图书全文。第20931号公证书的相关内容表明公众在互联网上能够阅读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的使用说明,从而了解进入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的用户名、密码,浏览并拷屏下载图书全文,佐证了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所载明的上述事实。综上,书生公司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且不足以推翻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公证事实,因此,书生公司关于第09065号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及书生之家网站未向社会开放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分析】
    公证书系公证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公证书存在因打字排版失误所造成的瑕疵的情况下,如果公证处作出补正,就不影响该公证书的实质内容及其真实性,该补正与公证书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如果因该文字瑕疵就该公证书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对该公证书及补正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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