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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名誉权可一并救济------林奕诉中国新闻社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案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   浏览次数:337    发表时间:09-07-27-12:01  
关键字:作品完整权 名誉权 侵犯 
 

【案情简介】
    1995年3月,林奕拍摄了反映海关人员缉私风采的彩色摄影作品《跳帮》,作品画面为海关缉私警察跳跃走私船船帮实施缉私行动的情景。同年10月,该摄影作品人选浙江省台州市椒江摄影工作者协会举办的国庆摄影展览,并公开展出。后该幅作品在《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海关》大型画册中刊登,作品下方配有“用忠贞和正义锻造的利箭射向罪恶,使走私分子胆战心惊。图为海关海上缉私队员在‘跳帮’”的文字,画册摄影者集体署名中有林奕的署名。
2000年10月7日,中国新闻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海关》画册中,复制了林奕的上述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第21期《中国新闻周刊》封面,并在照片画面中自上而下配写了“私破海关、腐败重创中国海关大门、危机中年、地盗战、娱乐圈是个什么圈”等文章标题,在照片右上方印制了一个反转倒置的中国海关关徽图案。中国新闻社将载有林奕作品的第21期《中国新闻周刊》封面与该刊物其他期刊封面组合设计,制作《中国新闻周刊》的征订广告宣传页画面,在2000年《中国新闻周刊》第22期B版21面“履历”栏目、200O年第23期A版第5页征订广告页、2001年征订广告单页和中文双月刊《商之旅》第14期第82页《中国新闻周刊》征订广告页上使用。

【案件裁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奕是《跳帮》摄影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中国新闻社未经林奕许可,在其编辑出版的刊物封面上,擅自使用林奕的摄影作品,在作品画面中配印与作品主题相反的图案和文字,歪曲林奕的作品内容,未给作者署名,并多次在其刊物广告页上使用该作品,中国新闻社的行为侵犯了林奕作品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中国新闻社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停止侵权行为,向林奕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中国新闻社的行为也构成对林奕名誉权的侵害,但是,林奕主张名誉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证明却未经确认有效,且林奕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故林奕的名誉权赔偿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但其所受名誉权侵害,可以连同其作品人身权所受到的侵害以中国新闻社向其公开致歉、消除影响的方式一并予以补救。

【案件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一、本案被告在侵犯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同时是否还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一种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的内容、观点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纯洁性。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名誉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有相似的内容,即都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但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名誉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的权利。因此,二者的侵权构成要件是不同的。
    二、在同的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名誉权的情况下,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原告可以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构成侵犯名誉权,原告也可以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还可以请求恢复名誉。那么,同时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名誉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我们认为这属于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在对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侵害名誉权两种侵权行为进行民事救济时,如果数项请求权的目的不同,原告可以分别行使;如果数项请求权的目的相同,原告可以合并行使。本案中,存在着原告数项请求权目的相同的情况,因此,法院采用一并救济的方式。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停止侵权和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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